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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属各造价咨询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标函〔2023〕332号)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内容)的本市企业(军队系统企业除外)都应填报。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填报,分支机构数据由总公司汇总上报,子公司数据由子公司自行填报,母公司不汇总子公司数据。 二、报送时间 各造价咨询企业务必于2024年3月1日前完成系统上报并确保审核通过。 三、报送方式 企业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www.ccea.pro)填报2023年度各项统计调查数据,完成上报并查看审核结果,经审核通过后打印报表并逐页加盖公章,将扫描件发送至邮箱hysj23@bcebca.org.cn。 为加强统计数据核查,请各企业自行梳理完成2023年度造价咨询收入明细汇总表备查。收入明细汇总表至少应包含项目名称、业务类型、委托人、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名称、发票金额、工程造价等内容。 登录统计调查系统时,持有“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加密锁的企业,使用加密锁登录;加密锁丢失或无法登录及无加密锁的企业,可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自行注册,使用注册后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也可以向本通知联系人申请用户名和密码。企业的用户名和密码可重复使用,请注意保管。 四、统计工作组织与实施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并于2024年3月15日前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五、统计工作要求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统计调查填报工作,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2022版)》要求,认真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上报、迟报或拒报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具体填报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表一基本情况中,企业隶属关系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所隶属的地区或行业归口管理机构。 (二)表二企业人员情况中,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指报告期末企业聘用人员中主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企业聘用人员中主要从事非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人员。 (三)表三企业业务情况中,代码第86项指报告期内企业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所涉及的工程项目造价额的合计,如最高投标限价、结算价等。 (四)其它更详尽指标解释请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首页左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栏目查看。 |